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相关的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