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消防车通道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