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市政道路车辆停放,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置,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保障消防车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管理,疏通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对阻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的栏杆、隔离墩、车辆等障碍物,可以实施拖移、破除等措施。

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主要出入口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需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