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一)拒不报送、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三)不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查结论、书面处理计划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