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