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