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协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