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