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