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