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