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