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