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