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大会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