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