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盐湖产业用能体系,优化用能结构,提高盐湖产业清洁能源消纳比例,协调油气资源供应增量,拓宽煤炭资源供应渠道,加强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用能保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