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湖产业用地保障,提升土地开发强度和空间利用效率,严格用地分区管控,优化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支持盐湖企业按照规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用地成本。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