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盐湖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产业链,推进盐湖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