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五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应当针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主要制度、实施效果、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