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应当针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主要制度、实施效果、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