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丹东日报》刊登,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网站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