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的;(三)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四)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