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的;

(三)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四)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