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