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