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