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