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