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