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各方面对重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就征求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