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