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开展地方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