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第五条有效林地和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