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