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优待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