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