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个人可以到血站及其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献血,也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团体献血。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上门采血服务,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