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需要收费的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