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需要收费的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