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培育机制,充分挖掘本市产业特色、城市韵味、优秀传统文化内涵,重点培育特色品牌展会,加大力度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展会,促进品牌展会发展壮大。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评价制度,对会展活动进行评价和支持。鼓励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