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举办会展活动的,应当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推行市场化运作,完善政府办展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