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制定机关的情况说明、意见反馈,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