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