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制定机关瞒报、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清理或者集中清理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