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应当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