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应当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