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