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三)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