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