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同步审查。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