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五)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六)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