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接收处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