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接收处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