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