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电子回执。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电子指令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格式标准、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以电子指令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